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与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西湖支路2号(精信中心写字楼B塔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8415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X9P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3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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