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6民初12805号
原告(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沪劳人仲(2022)办字第1323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并案审理,于2023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飞利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飞利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飞利浦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31,365.72元;2.判令***支付飞利浦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68,699.28元;3.判令***继续履行与飞利浦公司签订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事实与理由:***曾系飞利浦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约定***在离职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22年9月,***向飞利浦公司提出辞职,2022年9月27日,***签字确认并领取《关于竞业禁止义务通知》,双方确认,***需在离职后的12个月内即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飞利浦公司在***离职后按月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2年11月,飞利浦公司得知***自飞利浦公司离职后入职了与飞利浦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公司),后飞利浦公司多次与***协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未果。现飞利浦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原告)***辩称,不同意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飞利浦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离职后未曾收到过飞利浦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即公司违约在先,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飞利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公司提供的电话记录未得***确认,录音未得***许可,电话录音中对话人员身份不明。且飞利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通用电气公司存在竞业关系或***能够接触到飞利浦公司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并未经飞利浦公司许可进行使用。仲裁裁决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予以调整,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对***显失公平。违约金的目的是弥补损失,故违约金金额应当以飞利浦公司的损失为限,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告(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无需返还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判令***无需支付飞利浦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90,819.21元;3.判令***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4.判令飞利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裁决书所载“申请人向本会提交了2022年10月24日及2022年11月24日的银行汇款记录”与事实不符,飞利浦公司未提供银行汇款记录,仅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表格,***对此不予认可。经***核实,飞利浦公司自2022年10月即***离职首月起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故公司违约在先,***可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所称向***支付的款项性质为报销款,且公司至今尚未完成全部报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裁决书裁决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予调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原告(被告)飞利浦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飞利浦公司和***签订了《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约定***在离职后应当承担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在2022年9月离职后于同年11月入职飞利浦公司的竞争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实施,本院予以确认。***于2010年4月2日入职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北京分公司)。2018年7月27日,飞利浦北京分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青岛分公司)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飞利浦北京分公司和***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1日起由飞利浦青岛分公司承继,即飞利浦北京分公司将其于原劳动合同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的全部义务转让予飞利浦青岛分公司。2020年1月1日,飞利浦青岛分公司、飞利浦公司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一份,约定飞利浦青岛分公司和***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1日起由飞利浦公司承继。同日,三方另签订《竞业限制变更协议书》一份,约定飞利浦青岛分公司将其《保密和不竞争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转让予飞利浦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飞利浦公司履行原竞业限制协议下的义务。
飞利浦北京分公司和***于2012年2月1日签订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显示,第1.2条约定“竞争者”指从事与企业所生产和/或销售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租赁或维修的任何公司,或者是在任一国家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企业的任何业务竞争的任何公司;第4.1条约定员工承认其如果从事与员工为企业从事的行为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的任何行为,或为竞争者、代表竞争者或作为竞争者的员工从事任何行为,必然会牵涉到使用、泄露或滥用保密信息,因此员工明确同意本第4条中的义务和限制;第4.2条约定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二年(“竞业禁止期间”)内,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负责人、所有者、代理人、股东、雇员或其它身份设立、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者或其关联公司,或者为任何竞争者或其关联公司工作、提供资金、担保或建议或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或与之有任何的关联关系,除非员工收到企业根据以下第4.3和4.4条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第4.6条约定如果企业在收到员工的要约通知或创业通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依据下述第4.7条向员工做出豁免,在剩下的竞业禁止期间内,企业须向员工按月支付相当于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之前的十二个月内从企业获得的平均月基本工资的三分之一作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补偿”),该竞业禁止补偿为员工在上述4.2条项下之义务的唯一且最终的对价。为了避免产生疑问或争议,上述每月基本工资是指员工每月工资单中所列的“基本工资”,而不应包括员工从企业获得的任何的奖金、津贴、双薪或其他利益或收入。员工同意并认可,该竞业禁止补偿完全能够弥补其因履行上述竞业禁止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第4.8条约定如员工未遵守本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员工应在收到企业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从企业处获得的所有收入的三分之二(“竞业禁止违约金”)。为了避免产生疑问或争议,上述收入指员工从企业处所接受的“基本工资”、任何的奖金、津贴、双薪或其他利益或收入。然而,如果竞业禁止违约金仍不足以补偿企业或其关联公司因员工未能履行本第4条的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则员工仍应赔偿企业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无法弥补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第10.1条约定该协议系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补充。
2022年9月22日,飞利浦公司向***出具《关于竞业禁止义务通知》,载明:“我们参照了飞利浦与你于2012年02月1日签订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保密和不竞争协议’)……飞利浦决定如下:1.按照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第4.1条之规定,我们在此通知您,您必须遵守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第4.1条之规定,于2022年10月01日起12个月内(‘竞业禁止期间’)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在竞业禁止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负责人、所有者、代理人、股东、雇员或其它身份设立,经营,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者或其关联公司,或者为任何竞争者或其关联公司工作、提供资金、担保或建议或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或与之有任何的关联关系。2.按照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第4.2条之规定,我们会在每月【25日】向你指定的银行帐户(若未能指定账户,公司将沿用你的在职期间的工资账户)上支付税前金额人民币10,455.24元(‘竞业禁止补偿’)。竞业禁止补偿应相当于员工从企业收到立即终止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十二(12)个月期间的平均月基本工资的三分之一的金额。3.你在保密和不竞争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仍持续有效。本通知不应被解释为对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的一项修订,亦不影响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于2022年9月27日签收该通知。后因***向飞利浦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
另查明,飞利浦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研究和开发,通用电气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设备;飞利浦公司官网展示的产品信息包括“飞利浦医疗科技、飞利浦临床磁共振成像-核磁共振仪、飞利浦CT机-CT扫描仪-低剂量CT、放射介入治疗产品介绍-冠脉造影-数字减影-C型臂等”;通用电气公司官网展示的产品信息包括“磁共振成像系统、计算机断层扫描、我们的SMARTDOSETECHNOLOGIES旨在帮助您使用较低剂量的辐射获取高质量图像,有助于更准确的诊断和更低的患者暴露、介入X射线造影系统(DSA)等”。
飞利浦公司提供的移动业务通话详单显示“业务号码1561872****、通话起始时间2022年11月10日13:59:25、呼叫类型主叫、对方号码1856150****、通话时长5分9秒”。该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显示“李:赵总您好,之前我听说您在做医疗器械这块的生意,听说您最近有变动,我想问问这生意您还做吗?***:还做。李:我估计您也听到消息了,菏泽那边中医院不是准备进两台设备吗?所以我想问问看,您这边有人帮您搭这个线吗?***:这个项目快挂网了吧?李:还没有最终,差不多了。***:对,因为所有的销售跟我说的是都已经谈完了。李:……所以我就正好想问问看您,这边这个项目怎么样,还做吧,因为我之前听说您是在飞利浦做是吧?***:对。李:现在还在做吗?***:我现在来GE了。李:您去GE了是吧?***:对。李:还是做这个事吗?***:对。李:GE这边的设备我还不太了解。***:所以我不知道你是领导安排你找飞利浦,还是找GE。李:您啥时候去的GE?我前两天还听说您在飞利浦。***:我10月中下旬入职的,很短的时间。”
交易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的银行流水显示,飞利浦公司于当日向***支付134,645.83元,用途为工资。
再查明,飞利浦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返还飞利浦公司已支付的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910.48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368,699.28元;3.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023年1月12日,飞利浦公司增加仲裁请求:要求***返还飞利浦公司已支付的2022年12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0,455.24元。审理中,***确认称其离职前12个月内从飞利浦公司处获得的所有收入为436,228.82元,对于2022年3月发放的134,645.83元不予认可。2023年2月13日,该仲裁委作出沪劳人仲(2022)办字第1323号裁决:1.***向飞利浦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90,819.21元;2.***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3.对飞利浦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飞利浦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飞利浦公司称:公司提供的***2022年3月工资单显示,***2022年3月收入由基本工资30,519.84元、交通补贴550元、补充津贴1,317.58元、销售奖金(B)121,164.40元组成,共计153,551.82元,扣减税费后净收入为134,645.83元,现飞利浦公司提供的载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公司已于2022年3月24日向***支付134,645.83元,其中销售奖金121,164.40元应列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计算基数。
***称:***离职后公司向其支付过金额不等的款项,因离职时公司尚欠80,000余元报销款未予结算,故无法确认***离职后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性质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还是报销款。飞利浦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无法证明其与通用电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1856150****确系被告电话号码,但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系非法取得,未取得通话对方的许可,***不记得该通电话亦不记得通话具体内容。对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所载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转账134,645.83元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飞利浦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及三方协议、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关于竞业禁止义务通知、支付明细及工资单、飞利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通用电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网页截图、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所在部门组织架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3月工资单及银行支付凭证、沪劳人仲(2022)办字第1323号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飞利浦公司任职期间任山东区域的大区销售经理,负责销售飞利浦公司的医疗器械,双方签有《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离职前,飞利浦公司向***发出《关于竞业禁止义务通知》,***对此予以签收,因而,其对离职后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是知晓的。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结合飞利浦公司和通用医疗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的经营范围及官网介绍,两家公司在医疗器械领域确存在竞争关系。飞利浦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通话一方确认其为通用电气公司提供医疗器械领域相关的劳动,现***在仲裁阶段确认该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亦确认接听电话的手机号系其本人所有,但辩称无法确认通话一方系其本人,本院认为,***的相关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违反了和飞利浦公司之间《保密和不竞争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飞利浦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12个月内从企业获得的所有收入的三分之二,上述收入指***从飞利浦公司处所接受的“基本工资”、任何的奖金、津贴、双薪或其他利益或收入。***在仲裁阶段确认其离职前12个月内从飞利浦公司处获得的所有收入为436,228.82元,对于2022年3月发放的销售奖金121,164.40元不予认可。本案审理中,飞利浦公司就系争销售奖金121,164.40元提供了载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交易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的银行流水,***对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飞利浦公司向***转账支付的销售奖金121,164.40元应列入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计算基数。经核算,飞利浦公司主张***向其支付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金额未高于依据竞业限制协议***所应支付的金额,对于飞利浦公司要求***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68,699.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飞利浦公司主张***向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该项诉请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双方对此亦无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飞利浦公司和***的竞业限制协议尚在有效期内,对飞利浦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68,699.28元;
二、被告(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三、原告(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元,由被告(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