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46864号之三
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拓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开田科学园康田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拓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46864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5,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5,686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