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893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被告:南京宏橙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水家湾街84号A区209-2室。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原告***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南京宏橙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橙达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橙达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3,700元、安装费100元;2.判令宏橙达公司按照“假一赔十”支付货款十倍的消费者赔偿金137,000元;3.判令被告寻梦公司、飞利浦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可能的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在宏橙达公司所开设的网店“宏橙达电视专营店”内购买了标注有“飞力浦70PD9000防蓝光70英寸超薄全面屏6+64G4K超“的LED背光源智能电视一台,金额为13,700元。宏橙达公司委托的京东物流2022年11于12日下午送货至原告指定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收货地址,等待安装师傅上门安装。2022年11月16日,飞利浦电视安装师傅上门安装。安装现场发现“非首次开箱,附体有使用痕迹”,甚至随机配送的遥控器电池也不是飞利浦的原装电池,而是两节双鹿牌电池。连接电源后,该电视出现“屏碎”等故障。经输入有关产品信息联网核查发现,该电视机“总使用1,864.3小时,首次连网使用时间为2020年11月02日”。该首次连网使用时间至2022年11月11日,已经超过《飞利浦(家电)产品保修政策》声明的两年保修期。之后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与宏橙达公司反映,此时宏橙达公司回复称“我们机器不会出现这个情况的,而且特别市高端机器更不能。”“您那台电视肯定不是我们的电视,我们机器全部都是全新未拆封机器,请提供产品序列号,我们联系工厂查询您这台机器情况。”在随后的交涉中,宏橙达公司拒不承认自己存在欺诈行为,只用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原告进一步向寻梦公司反馈,要求拼多多平台履行在《拼多多消费者保障计划》对消费者作出的正品保障、质量保障义务及“假一赔十”的承诺。但寻梦公司拒绝履行该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均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宏橙达公司在“宏橙达电视专营店”出售和配送给原告的飞力浦70PD9000防蓝光70英寸的LED背光源智能电视,系已过保修期的二手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而且在事后有拒绝承认和赔偿。宏橙达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在拼多多平台作出正品保障、质量保障义务及“假一赔十”的承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应进行相应赔偿。作为拼多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明知或应知宏橙达公司以欺诈方式销售已过保修期的二手不合格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V3.4版本)(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定:拼多多是指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者的单称或合称,包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拼多多用户是指注册或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受本协议约束,使用拼多多综合平台服务的账户持有个人,在本协议中或称呼为“您”。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且各方一致同意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履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故根据该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做出了管辖约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