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9965号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63号。
负责人:***。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