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9965号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63号。 负责人:***。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