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鸿盛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9087号 原告:乌鲁木齐鸿盛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3幢20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鸿盛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鸿盛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鸿盛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