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瑞达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15幢1**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瑞达康科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5.72元,减半收取计6,037.86元,由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