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瑞达康科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瑞达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15幢1**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瑞达康科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5.72元,减半收取计6,037.86元,由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