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6553号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KWOWWAIANDYH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团结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现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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