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塔城市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6553号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KWOWWAIANDYH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团结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现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