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510274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4102627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1793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952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08975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0432090。
上诉人四川宏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宏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