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408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城路南侧、华夏中学路西侧解放中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449149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凌晨,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秀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意杨产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OA80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与被告宿迁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晨、江苏秀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一于2019年7月30日撤回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