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秀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790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4491499Q,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诚路南侧、华夏中学路西侧解放中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秀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OA8060,住所地泗阳县意杨产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凌晨,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士学,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一与被告宿迁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秀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凌晨、包士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一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