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6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长寿产业园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天海御景山庄小区10栋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名下有若干商业房产外暂无现金等短期内财产,为提高司法拍卖成功率、以及司法拍卖流拍的以物抵债接收等情况,申请人表示先对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待后续考察确定具体处置与本案标的总价相当的楼栋、楼层、房号,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1226执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