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6执687号之二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8700271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快活岭村上枫村民组43号。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紫富商业城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18924021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226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