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6执6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湘1226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的银行存款。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账号为****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