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5701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康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3民初5701号
原告: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夏庄镇石岭社区大略疃村。
法定代表人:董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云康民医院,住所地灌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穆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王广飞,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康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董瑞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新建医院,由原告为被告装修手术室及安装中心供氧呼叫系统。工程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38000元未付。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8年12月5日被告付还欠款20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付还欠款80000元,剩余欠款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仅付还欠款30000元,剩余108000元欠款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灌云康民医院辩称,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二楼、三楼的呼叫系统一直存在问题,原告未能妥善解决,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对被告予以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原告安装设备,现已投入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支付。2018年11月5日,被告灌云康民医院与原告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定被告欠原告138000元。双方约定2018年12月5日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被告归还原告8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欠款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所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对其损失给予赔偿,但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辩称,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还款协议确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8000元,被告已归还欠款3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80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灌云康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被告灌云康民医院负担。原告已预交2460元,多预交的12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孙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慧
书 记 员  孙金磊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履行账号
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
帐号:3207230011010000042540
开户行: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