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康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2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NTPQOT,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康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Q43GQ7K,住所地灌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苏0723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灌云康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联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就此案进行履行义务。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案为轮候冻结。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8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
2020年5月8日,用办公室电话联系代理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谈话,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刻生效。
审判长牛刚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