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02民初189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7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核工业鹰潭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枫路10号A栋、B栋以及C栋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12139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核工业鹰潭工程勘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