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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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鹰潭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12139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雅郡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抚州科豪汇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澜湾国际2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65575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核工业鹰潭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抚州雅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期间,本院依核工业鹰潭工程勘察院的申请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抚州希尔顿欢朋酒店项目围墙围栏及场地平整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中未见涉案工程的相关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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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原判应当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效力。另,原判未对涉案工程勘察任务是否完成予以评述,根据二审调取的证据,亦应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综上,原判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明,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核工业鹰潭工程勘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