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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0167号 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