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422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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