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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422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