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城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诉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涿商初字第36号
原告: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东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与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