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5民初1199号
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永宁西路世纪花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49292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武县自然资源局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大街71号
组织机构代码:11140727012595427Y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武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5元,剩余15912.5元退回原告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