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9626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大沽南路1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86号,身份证号码:1306811***********,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科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202(自编201、203、205、206、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UBW5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广东省中科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25)冀0681民初96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0,5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2025)冀0681民初9626号民事调解书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2,880,511.1的冻结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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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