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1900号
原告:陈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告: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