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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1900号 原告:陈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告: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