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4158号
原告:广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山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鹤山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鹤山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鹤山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