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5民初36247号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工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违约损失2508875元;2.判令建工公司支付中铁公司代付费用2225867.78元;3.判令扣除对方履约保证金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建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中铁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了《预制混凝土管片采购合同》,由建工公司向中铁公司供应盾构管片,合同期间建工公司在建工公司所供应的管片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管片进场检查中多次发现缺棱掉角及止水条安装刷胶不牢导致的管片接缝处漏水质量瑕疵。按建设单位要求,理应退场,但建工公司承诺能后期修补,我司根据工程进度考虑予以接受使用。但多次催促建工公司仅来一次,维修之后质量仍不满足要求,拼装后受土压力及轴向紧固力后维修处崩开。根据双方合同第12.3条约定:“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的,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保证物资能达到既定用途,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均由乙方负责。除因甲方吊装运输拼装过程中发生的管片外观破损外,其他一切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依此,建工公司供应的管片因质量不合格,我司于2024年4月发函建工公司要求处理渗漏水问题,建工公司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中铁公司另找合作方对管片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目前尚在修复中,根据合作方对中铁公司的修复报价为2508875元,此费用是基于建工公司的违约造成,根据合同约定,建工公司应当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损失费用。2、根据建工公司要求,中铁公司代为购买的原材料与建工公司加工管片的应耗量对比,存在大量结余,应当由建工公司承担此部分费用,并且双方于2023年4月28日完成费用核算,于2023年5月4日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费用合计2225867.78元,但建工公司表示公司内部采购流程手续复杂,截止目前一直未予处理接洽,特请求法院裁判建工公司支付此部分费用。3、因建工公司合同履行严重违约,在合同履行中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司应当扣除建工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根据合同第11.3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其他相应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及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铁公司请求贵院判令认定建工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且裁判建工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违约损失金额2508875元、中铁公司代为支付金额2225867.78元及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合计金额5234742.78元。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为保障中铁公司的合法权利,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判,特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工公司辩称,不同意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1.案设项目已办理最终结算确认单,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53415732.22元,建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建工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承担违约责任。中铁公司主张建工公司承担违约损失2508875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建工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依据中铁公司提供的施工技术规范和图纸准备加工图,并根据业主批准的图纸实施加工,且制作工程中的材料如钢筋、缓冲垫、粘结胶水、epdm材料由中铁公司提供。(2)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工公司根据中铁公司的指示将盾构管片及随车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书会附检验结果和细节)运输到交货地点,中铁公司应依据国家、北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管片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的合同义务只是将符合要求的管片运输到中铁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即建工公司负责生产运输,中铁公司负责吊装施工。(3)盾构管片接缝处漏水有多种原因,如安装工艺的问题、受地质条件影响,施工管理问题等。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均有监理单位严格管控施工质量,建工公司并未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管片不合格通知。(4)双方已办理最终结算。根据案涉合同12.6条的约定若乙方不能完成生产计划或产品质量低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除扣除乙方所有的履约保证金及工期违约金外,损失超过的,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由此可见最终结算不仅是对数量及金额进行确认,也是对质量进行确认。综上所述,建工公司保质保量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损失,中铁公司的主张建工公司承担违约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建工公司已将中铁公司代付费用从最终结算单中扣除,建工公司不应该另行支付代付费用,中铁公司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中铁公司提交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甲供资源扣款单”显示双方已对超进材料的金额进行确认,并约定上述费用抵减中铁公司对建工公司的欠款,且中铁公司与建工公司于2023年5月办理的最终结算单中也将该笔代付费用扣减,由此证明代付费用2225867.78元建工公司已从最终结算中扣减,中铁公司请求建工公司支付此笔费用的主张不应被支持。3.建工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出现违约行为,中铁公司要求扣减50万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建工公司严格按照中铁公司的指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了质量合格证,已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单。中铁公司不能证明盾构管片存在质量问题,仅凭“堵漏工程项目报价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证实管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中铁公司主张依照案涉合同11.3条直接扣除建工公司50万履约保证金无证据支撑。4.中铁公司主张建工公司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保全申请费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3日,中铁公司(甲方)与建工公司(乙方),就甲方下属北京地铁17号线13标项目部预制混凝土管片采购事宜签订《预制混凝土管片采购合同》,合同暂定总价60326400元。合同第4.7条约定,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书;此证书将随物资一同交予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此证书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应在质量合格证书后面附上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合同第五条对验收作出约定。5.1条约定验收时间为货到现场卸车并交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5.2条约定验收方法为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北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管片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管片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需要做复试的以试验室复试结果为准。5.3条约定验收标准为甲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甲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乙方无异议,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合同第八条约定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8.1条约定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提异议或已提异议均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8.2条约定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合同第十条约定质保责任。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为终身质保,并签订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终身质保承诺书;如出现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予以退换,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由乙方补足;尾款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约担保。11.1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作为担保,担保期间为管片供应期间;11.3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其他相应责任;11.4条约定如未发生违约情形,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12.3条约定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的,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保证物资能达到既定用途,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均由乙方负责。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工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建工公司自2018年6月底至2022年8月底期间向中铁公司供应管片。双方于2023年5月5日就供应管片金额形成最终结算表,确定了管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累计供应管片数量4347环,累计金额为55641600元,扣除甲供材料多供扣款2225867.78元后,合计金额53415732.22元。在最终结算前一日,中铁公司与建工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签订了《甲供资源扣款单》,载明:3、甲方超进材料及代付检测费合计2225867.78元,双方核对无误。4、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费用抵减甲方对乙方的欠款。
中铁公司称存在质量问题的管片数量共计408环,具体问题如下:
问题一:管片进场检查中多次发现缺棱掉角及止水条安装刷胶不牢导致的管片接缝处漏水,经建工公司维修后仍不满足质量要求,拼装后受土压力及轴向紧固力后维修处崩开。
为证明上述主张,中铁公司提交了两公司工作人员微信群聊天记录,群名“17号线13标管片保障群”,2019年7月13日,中铁公司员工“现在情况是监理验收不合格”,建工公司员工“我们派人去现场修吧”,中铁公司员工“可以的”。另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1日、2021年10月3日至2021年12月23日、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的聊天记录中,中铁公司员工发送了安装前管片的照片,指出的问题包括管片止水条及衬垫没有贴好、管片孔芯脱落、管片存在裂缝等,并要求建工公司加强质量管控。建工公司回复内容包括同意进行维修及换货。上述聊天记录中,2021年12月16日,中铁公司工作人员“各位领导这个区间就120环了,加强出厂管片的修补跟检查吧,这种迎水面破损很容易造成隧道渗漏水的”,后附部分施工现场管片接缝处漏水照片。建工公司称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管片质量不合格,也无法证明渗漏水原因是因为管片质量问题引起,一、关于管片止水条及衬垫没有贴好、管片孔芯脱落、管片存在裂缝问题。1.管片止水材料进场后,因建工公司厂内粘贴问题导致开胶,建工公司需进场重新粘贴,因现场非建工公司厂区操作原因导致开胶,理论上不属于建工公司方的责任建工公司不负责粘贴,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工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铁公司的工作。根据中铁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中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问题后建工公司积极配合中铁公司的工作在对方提出问题后及时答复并落实相关工作指示。2.管片孔芯注浆管拔出构件,需要进行更换,注浆管经过拉拔试验,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拔出,注浆管拔出大部分原因为中铁公司管片拼装过程中突然启动或停止完成的受力过大导致注浆管拔出,在中铁公司工作人员在管片保障群中提出,“b2吊装孔芯拔出,今晚来管片时带一块过来”,建工公司方工作人员回复“好的”,可以看出建工公司方工作人员在管片出现问题时,也及时解决了中铁公司方的需求。3.管片出现裂缝问题,如出厂前出现问题及现场未使用的情况下由建工公司进行维修,若已经使用后如因现场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管片出现开裂情况,原则上应该是施工单位维修。建工公司另称微信聊天群本身就是用来沟通并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出现各种问题中铁公司在微信群中提出来,建工公司进行回应并解决问题,均是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证明供应的管片质量不合格。中铁公司认可建工公司进行了维修和换货,但称经过维修后的管片在安装完成后仍存在渗漏水问题。
问题二:建工公司提供的管片抗压强度不合格。
中铁公司提交《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五份,中铁公司称上述报告是随着管片加工生产,随生产随测,每生产14片就会抽取一片进行检测,其中2018.10.7、2019.1.2的报告中实测抗压强度为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98%、94%,属于不合格,2022.7.4、2022.7.6的报告中抗压强度无效,属于不合格,依据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4.1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经法庭询问上述不合格产品是否用于实际工程,中铁公司称上述问题均属于一般隐患,经过现场回弹测试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实际用于工程的管片均通过回弹测试,可以使用。建工公司称报告对应的货物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通过回弹法检测符合设计强度等级C50要求。
中铁公司、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共同于2024年4月30日向建工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我项目部于2018年2月3日,与贵司签订了《预制混凝土管片买卖合同》,委托贵司加工运输盾构管片,盾构区间自2019年7月开始掘进,至2022年9月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在后续巡查中发现,衬砌隧道多处存在表面混凝土脱落掉皮、渗水湿渍现象,且管片混凝土表面色差较大。仅仅潘广左右线两条隧道,初步排查就有52个渗漏点位,这也反应了贵司在管片生产加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不到位,通过现场问题来看,主要为止水条粘贴安装工艺不到位,导致多处接缝处渗水。掉皮、渗水处置之前区间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按照业主要求及贵我双方的合同约定,盾构管片质量保证期为终身质保,还贵司提高重视。请贵司接到本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质检及售后人员妥善协调处理,避免进一步给隧道结构带来安全风险。2024年4月30日,建工公司向“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3合同段项目部”回函载明:针对贵司提出管片拼装漏水情况,我司进行过现场检查及分析,结果如下:首先,为贵司所提供的管片原材质量、生产隐蔽检验、成品检验、成品试验均符合设计要求,且相关试验完善,有相应工程资料为证。其次,现场观察相应漏水问题,分析应为拼装精度不够,拼缝及错台过大等原因造成。针对以上问题,我司定于5月7日左右到施工现场进行回访,协助总包单位共同解决问题。中铁公司称2024年5月7日双方到现场查看渗漏水情况,但建工公司对管片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不予认可,双方后续未再进行沟通。
中铁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2日的《堵漏工程项目报价表》显示:工程名称: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3合同段盾构区间管片渗漏水治理工程,施工范围:潘家园西站-广渠门外站盾构区间里程……十里河站-潘家园西站区间里程……,合计2435801元,竞标单位:北京云科浩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另提交中铁公司与北京云科浩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3合同段渗漏水治理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总金额2508875元。据此证明因需要修复漏水点中铁公司需要支出费用。建工公司称上述报价表所指向的管片渗漏水问题并不能确认是因为施工不规范导致还是因管片质量问题导致,中铁公司是否按照该报价表、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是否进行了结算等都无法证明,且中铁公司按照报价表主张的金额,而报价表金额与合同金额并不一致。经法庭询问,中铁公司称已向第三方北京云科浩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另,中铁公司认可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已于2024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建工公司供应的管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若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中铁公司的损失具体数额为多少。二、建工公司是否应向中铁公司支付代付货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在项目施工期间2019年及2021年中铁公司提出过存在止水条及衬垫没有贴好、管片孔芯脱落、管片存在裂缝等问题,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建工公司已经进行了维修及更换,使供应的管片均达到了安装条件。后续中铁公司完成安装后,中铁公司称存在渗漏水现象,在2024年向建工公司发送的函中表示“止水条粘贴安装工艺不到位,导致多处接缝处漏水”,此时并未提出其他问题,亦能进一步说明建工公司在前期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将衬垫没有贴好、管片孔芯脱落、存在裂缝等问题解决。但建工公司并不认可漏水原因系止水条粘贴安装工艺不到位、管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根据中铁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管片存在漏水情况系因管片质量问题导致。关于管片强度问题,虽中铁公司提交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显示部分批次抗压强度不合格,但该项目仅仅针对已出厂未安装使用的管片,且中铁公司认可经现场回弹测试已安装的管片抗压强度均已合格,项目亦完成了最终验收。故难以认定建工公司供应的管片存在质量问题。另,虽中铁公司提交了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渗漏水治理的施工合同,但并未提交付款凭证,即使能够证明存在维修的事实,亦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且对于渗漏水发生的原因是否系管片质量问题,因目前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方,已无法确认。且中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维修渗漏水之前通知过建工公司,故因其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径自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行为,导致无法判断渗漏水发生的具体原因,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综上,中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安装的管片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渗漏水。中铁公司据此要求建工公司赔偿损失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双方对代付款项已达成《甲供资源扣款单》确认了金额,并在结算单中明确载明与货款折抵完毕,折抵后确认了最终的货款金额为53415732.22元,现中铁公司不存在超过结算金额付款的情况,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43.2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