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03民初7011号 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大沽南路15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2025年4月15日,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