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316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第三人:常州市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银河村委**/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常州市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常州市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常州市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桂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