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2民初670号之二
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世盛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904984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社,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5620947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鲁0522民初67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位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涉案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6个、催化常减压电动阀24个、地埋管27个予以查封。2021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140万吨每年催化裂化催化分馏、稳定、地埋管、工艺阀门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GYXM2018026)继续履行;
二、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60%即240万元,2021年7月30日之前支付总货款的30%即120万元;质保期限顺延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向原告支付10%的质保金40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总货款60%后,原告同意由法院解封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6个、地埋管27个;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货款30%之后原告同意由法院解封剩余的催化常减压电动阀24个;四、若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五、本次纠纷处理完毕,不再产生其他纠纷。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总货款60%,符合调解书中约定的对被告位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涉案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6个、地埋管27个的解封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总货款60%,符合调解书中约定的部分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故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位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涉案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6个、地埋管27个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位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涉案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6个、地埋管27个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