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2民初67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世盛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904984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社,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5620947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涉案的阀门,包括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9个、催化常减压电动阀24个、地埋管27个(上述阀门、地埋管的类型、规格型号、详细描述、数量见附表)。申请人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为该次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涉案催化稳定单元阀门429个、催化分馏单元阀门619个、催化常减压电动阀24个、地埋管27个(上述阀门、地埋管的类型、规格型号、详细描述、数量见附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