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呼玛县亮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523民初2122号 原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曲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玛县亮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某,女,199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原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呼玛县亮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