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11民初1293号
原告:南通和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园路18号9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4991841D。
法定代表人:沈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947428。
法定代表人:秦兴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培园,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宜娟,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通和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公司)诉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快递费100元、木架费50元、保价费2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后在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价格赔偿原告损失503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原告在被告港闸办事处办理快递托运业务,将一台价值6000元的美佳爱品牌、型号为MJ-P4935LL超薄液晶显示屏寄送给客户。办理快递业务时,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应当对显示屏外部进行木架固定,并支付木架费用50元,同时也对该件货物进行20元保6000元的保价服务。然而被告在实际托运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以致该显示屏运输至目的地后屏幕碎裂。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成讼。
被告安能公司辩称,对与原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及原告所托运显示屏损坏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按照保价金额6000元予以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委托被告承运美佳爱MJ-P4935LL超薄液晶显示屏一台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告保价声明价值6000元,为此支付快递费用170元(含托运费100元、保价费20元、木架费50元)。该快递单背面《物流服务条款》第七条赔偿规则载明,委托人选择保价运输发生货物丢失,受损人按如下约定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因至运输地时显示屏屏幕碎裂,故收件人拒收,现显示屏尚在被告处。
另查明,2017年12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美佳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原告向案外人采购49寸拼接整机等产品,其中美佳爱品牌、型号为MJ-P4935LL的显示屏每台价格为503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快递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屏合同、发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承运货物安全无损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现被告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其购买价格5038元予以赔偿,被告认为应当扣除现存残值进行赔偿,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托运的显示屏受损后的残值,原告亦当庭放弃该显示屏的残值,故被告应当承担运输不当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5038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显示屏的残值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快递费用17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通和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5038元;
二、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和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费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志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
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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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
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