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垫江县永红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6637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石竹场镇。组织机构代码6733540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永红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商业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21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组织机构代码4504027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永红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