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与重庆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901号
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45322282G。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石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T1W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与被告重庆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撤回对被告重庆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 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