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969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男,汉族,1936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4532228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