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559号
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45322282G。
法定代表人:曾鹏,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长汉,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曦,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69702939A。
法定代表人:杨小汝,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该政府工作人员),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3号3-1,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802150493。
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以下简称208地质队)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江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08地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长汉、被告澄江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08地质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勘察、监测费33.5万元以及资金利息(以33.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地质灾害勘察合同和监测合同书,约定原告对澄江镇上马台村炭坝组库岸初步勘察和不稳定斜坡预警监测,工程地点在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工程费用合计67万元,其中勘察费用44万元、监测费用2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合同约定事项,但被告至今尚欠33.5万元费用未支付,2018年1月22日,经双方往来询证核对,被告承认欠款属实并盖章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澄江镇政府答辩:根据澄江镇政府内部纪要显示上马台村的滑坡地带监测问题的监测费由交通局、航发司等支付,由镇政府代为支付给原告,镇政府未按时收到该款项,且镇政府经济困难,无法先行垫付。希望原告免除资金占用利息。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于2002年增挂“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牌子,“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为同一事业法人单位,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启用相应公章。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监测合同书》,约定原告为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炭坝不稳定斜坡提供两个水文年的预警监测,本项目监测费用总额为23万元。2014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该项目的监测报告。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地质灾害勘察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交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炭坝组库岸初步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本工程勘察费44万元。该勘察报告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提交给被告。上述项目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3.5万元。2018年1月22日,被告在原告向其发来的往来账目询证函上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公章,该询证函显示被告尚欠原告33.5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款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勘察费、监测费33.5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答辩应由交通局、航发司支付该款项的抗辩意见,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账务核算的是被告,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支付勘察费、监测费3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代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文静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