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350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石竹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335406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45300082G。
负责人:曾鹏,队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永川区石金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卫珊珊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赖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