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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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普0602民初510号
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告朔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朔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