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住大同市平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报告财产。2019年12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3执2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