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住大同市平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报告财产。2019年12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3执2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