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81财保40号
申请人: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737D。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1148D。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机关事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在294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扣留。申请人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62010330000000000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机关事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在294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治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