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4民初3314号
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书顺庆区石油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该司职工。
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183.5元,由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