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顺筑装配式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
法定代表人:武庚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厦工机械工业园A2地块管桁架车间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何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顺筑装配式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众邦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上诉人在其起诉状中始终未提及商标专用权侵权,只提及不正当竞争,其诉求为请求上诉人停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及赔偿相应损失。被控侵权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仅是被控侵权行为涉及信息、网络工具,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在厦门市。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控侵权行为人所在地、进行相关设置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相较于起诉人所在地法院均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以认为真实销售与无真实销售两种。上诉人只是利用网络销售平台推销广告,被上诉人没有实际下单购买,不能证明上诉人有销售行为,只是许诺销售,该许诺销售并不为商标法所禁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三)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假设认为受到损害就将原告住所地当作侵权结果发生地。将计算机终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显然不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销售同类产品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不排除被上诉人借诉讼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大禾众邦公司答辩称: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人通过百度建立视框链接及设置元标记的行为,利用被上诉人的商标及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属于网络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的被侵权人业务行为及住所地均在厦门市,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大禾众邦公司原审起诉称顺筑公司在其网页中擅自使用“大禾众邦”、“厦门同款大禾众邦轻钢别墅”,侵害了大禾众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顺筑公司上诉称大禾众邦公司在起诉状中始终未提及商标专用权侵权,只提及不正当竞争,与事实不符。其次,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大禾众邦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其起诉称顺筑公司在网页中使用“大禾众邦”“厦门同款大禾众邦轻钢墅”构成侵权,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大禾众邦公司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所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顺筑公司是否实质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是本案实体审理的问题。综上,顺筑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