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134号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矿山五金机电供应部。
经营者:刘怀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彩彩,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昭,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亭,该公司员工。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矿山五金机电供应部与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矿山五金机电供应部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锦界镇矿山五金机电供应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界镇矿山五金机电供应部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神木市锦界镇矿山五金机电供应部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