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3民初2078号
原告:济宁某某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某某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5年6月17日原告济宁某某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某某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某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济宁某某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