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6126号
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6489145,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金宇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蓝海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590373421,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东王门村。
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蓝海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