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6007号
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梁山海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华德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