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盈顺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影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盈顺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91号

原告:北京影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发大街北京密码1号院3号楼2单元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浩,店长。

被告:北京华盈顺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6号院1号楼1至6层101六层A606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北京华盈顺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影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盈顺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影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影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申家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