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738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7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