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738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7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