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4392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张杨园村。
诉讼代表人:***,系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太子庙工业园康普大道8号。
负责人:***。
被告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新产业园康普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