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6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新产业园康普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湖路39号央谷金苑A座1220-122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4元及上诉人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